发布时间:2025-01-17 07:36:2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章详细规定了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及转包等行为的界定和管理。
肢解发包定义为建设单位将本应由单一承包单位完成的项目拆分成多个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的行为。
违法分包行为包括:
总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未在合同中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商将部分工程转交给其他单位完成;
施工总包方将主体结构施工转包给其他单位;
分包商再将自己承建的工程部分或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
转包行为指承包商未履行合同义务,将整项或拆分后的工程转交给他人,以分包名义进行承包的行为。
对于条例中涉及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抢险救灾等临时性房屋建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则遵循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专门规定。
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条。